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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張彬
- 手機:18980003656
- 郵箱:3144301388@qq.com
- 證號:15101200010606831
- 律所:北京市惠誠(成都)律師事務所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蜀西路46號盛大國際4棟15樓
律師簡介
張彬律師,二級高級律師,前法官,北京惠誠(成都)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管委會委員、疑難案件專家委員會委員,原系上海申浩(成都)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執業證號:15101200010606831
張彬律師專注法律服務二十九年,曾從事九年中級法院刑事、民事審判工作,任專職律師二十年,其中擔任合伙人律師十五年。
執業以來,堅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業勤勉、誠實信用” 的服務宗旨,精益求精地承辦每一項具體法律事務、每一個案件。獨到的訴辯思維、嫻熟的訴訟技巧、精湛的辯論技能和自如的法庭發揮以及對待工作兢兢業業、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贏得了廣大當事人的高度贊許。
張彬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和突出的業績,擅長辦理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毒品犯罪、財產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執業期間先后辦理了數百件各類刑事案件,為委托人提供專業化法律服務,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積累了豐富的訴訟法律服務經驗。
張彬律師執業期間曾先后擔任幾十家公司、企業法律顧問,曾受聘為某省級人民政府專家律師顧問團律師、某省高院破產企業管理人名冊入冊律所律師、某市人民檢察院義務監督員等,現為四川省律協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
成功案例精選
1、2006年5月-2007年5月,承辦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一審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未被采納,法院認定被告人行為構成犯罪,處刑十四年,二審維持原判,繼續為被告人申訴,再審撤銷一、二審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2、2008年2月-2010年8月,承辦被告人王某票據詐騙、合同詐騙一案,一審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經法院認定被告人上述罪名成立,處刑十年,罰金十萬,二審繼續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二審法院采納辯護人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公訴機關撤訴后,以濫用職權罪重新起訴,法院認定其濫用職權罪名成立,處刑一年緩刑一年。
3、2010年9月-2012年7月,承辦被告人趙某某挪用公款、受賄一案,一審為被告人挪用公款罪作無罪辯護,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對被告人處刑十二年,以受賄罪處刑一年六個月,合并執行十三年,二審繼續為被告人挪用公款罪作無罪辯護,二審采納辯護人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公訴機關撤回對挪用公款罪起訴,終審被告人被以受賄罪判處緩刑。
4、2010年8月—2013年3月,承辦被告人潘某某貸款詐騙一案,一審法院以被告人犯貸款詐騙罪處刑六年,罰金十萬,二審繼續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原審認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判處實刑,繼續上訴做無罪辯護,二審法院采納辯護人意見,撤銷原審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5、2011年-2012年,承辦被告人田某某貪污案,一審做無罪辯護,法院認定罪名成立判處三年實刑,上訴后被二審法院以程序違法發回重審,原審認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判處三年實刑,繼續上訴作無罪辯護,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公訴機關以存疑不訴撤訴。
6、2013年-2015年,承辦許某某貪污、挪用公款一案,一審作無罪辯護,法院當庭認定被告人二罪名不成立,宣告無罪,公訴機關抗訴后,二審與其他律師合作繼續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終審判決維持貪污罪名無罪,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判處緩刑。
7、 2012年11月-2014年5月承辦被告人黃某詐騙、挪用公款、貪污一案,一審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法院認定被告人三罪名成立,合并處刑二十年。上訴后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原審認定被告人貪污罪名不成立,詐騙、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合并處刑二十年,繼續代理上訴,二審最終認定詐騙罪名成立,將挪用公款罪名改變定性為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二罪合并執行十三年。
8、 2018年8月-12月承辦被告人黃某某故意傷害一案,一審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法院采納辯護人意見,當庭宣判被告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