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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劫犯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哪些

      時間:2022-06-17 11:19:00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在電視上看到搶劫犯罪的現象并不少見,搶劫犯罪是需要受到相應的處罰的,那么搶劫犯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哪些?

        一、搶劫犯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哪些

        (一)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四)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劫取財物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二、針對搶劫犯罪而言,法定的加重情節包括哪些呢?

        (一)入戶搶劫

        “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進行搶劫的行為。刑法之所以對進入私人住宅搶劫要作為加重犯對待,這是因為私人住宅關系到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生活安寧,入戶搶劫不僅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且還危及公民的住宅安全。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公共交通工具”的界定,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輸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搶劫行為作加重處理,是由于這種搶劫的社會危害性大,對于社會秩序的侵害也更加嚴重。在刑法將個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抽象為社會利益予以保護時,應當重視其社會性,即重視量的多數性。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刑法之所以把“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搶劫罪的加重犯,是因為金融安全關系到國家經濟的穩定和民心的安定,而搶劫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資金,勢必危及國家的金融安全,因此具有特殊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因而有必要嚴厲打擊。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

        “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要求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作案。我國刑法將“多次搶劫”多次規定為搶劫罪的加重犯不夠妥當。因為作案的次數對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并不起決定作用,起決定作用的是搶劫的手段和侵害的對象,乃至搶劫數額的多少,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致人重傷”既包括過失致人重傷,也包括故意致人重傷。搶劫“致人死亡”應當包括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財物的所有的、占有人或管理人之情形在內,不應包括實施搶劫財物行為前后的故意殺人,無論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間接故意。屬于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論處的殺人取財行為,僅限于為了當場取得財物而當場將被害人殺死的情況。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是指假冒軍警人員的身份實施搶劫的情形?!败娋藛T”是指現役軍人、武裝警察、公安和國家安全機構的警察、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執法人員或司法人員。刑法將其規定為加重犯罪予以嚴厲打擊,是由于這種搶劫犯罪除了具有普通搶劫的危害性之外,還會損害軍警的聲譽,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

        (七)持槍搶劫

        “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其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行為。刑法之所以把持槍搶劫規定為搶劫罪的加重犯,是因為這種搶劫對被害人或周圍群眾的生命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軍用物資”指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之外的,供軍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資。

        “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指已經確定將要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搶險、救災、救濟的物資,包括正處于保管、運輸、調撥、儲存過程中,但已確定其為搶險、救災、救濟之特定用途的物資。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是有這些特定用途的物資為成立條件,如果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其特定用途,則不能構成本項的加重犯。

        三、搶劫罪屬于什么犯罪類型

        搶劫罪屬于侵犯財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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