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如何判定
時間:2022-06-17 11:12:47在實踐中,故意傷害罪是常見的刑事糾紛,一般來說故意傷害的受害人的受害程度要達到輕傷及以上程度偵查機關才會立案處理。如果要對故意傷害案件進行罪名認定的,那么故意傷害罪如何判定?
一、故意傷害罪如何判定
(一)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
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二)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
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
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本罪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輕傷、重傷的區分應當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為統一標準。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只是輕微傷的話,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案件,一般不會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二、貴陽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一)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并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2.持槍支、管制刀具傷害他人的;
3.因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
4.報復傷害他人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且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
2.因激情、義憤故意傷害犯罪的;
3.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三、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情節
(一)故意傷害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情節參考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于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故意傷害罪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情節參考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為有期徒刑三年;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三)故意傷害罪被判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情節的參考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四)故意傷害致人重處、輕處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持刀、槍支等管制刀具傷害他人的,從重10%。在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中故意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傷害對象為70歲以上的老人、14歲以下的兒童、殘疾人、懷孕婦女的,從重5%。因為鄰里糾紛、婚姻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從輕10%。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五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六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五)故意傷害罪的緩刑適用
除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未作賠償的;
2、致2人以上重傷或多人輕傷的;
3、曾因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2次以上的。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六、對于其他危害行為的量刑,參照故意傷害罪適用的規定
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情節,根據其法定期的區分而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三個檔次: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3)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傷害罪還有一些特殊量刑情節,會給予重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