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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刑事辯護技巧的提點

      時間:2022-06-17 11:02:33

        在司法實踐中,即使有了事實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師辯論獲得成功,這就要求律師充分施展自己的辯才和謀略。那么關于刑事辯護技巧的提點?

        一、關于刑事辯護技巧的提點

        (一)庭前會議靠法院是不夠的,必須通過律師推動。

        (二)庭前申請書,是律師所常備格式化文書。庭前申請書內容:案由、請求、理由、要解決的問題,律師所蓋章。

        (三)律師代理刑事案件,將工作重點提前到法院開庭前,偵查、批捕、審查起訴都要提法律意見,以及要求舉行庭前會議。

        (四)當事人很多存僥幸心里,在法院階段才委托。經統計律師提前介入的,使批捕下降10個百分點。

        (五)二審一般不開庭審理,律師可以遞交申請書申請開庭。

        (六)中國也存在案件交易,但案件交易多數在法院,可以提前到檢察院。

        (七)律師要把非法證據排除作為談判或交易的砝碼。

        (八)依賴口供的案件,排除非法口供,證據鏈條斷了,就會判無罪。

        (九)檢察院通常對錄像不移送,錄像也是案件偵查的記錄。只有跟錄像比對,筆錄才有價值。

        (十)口供排除方法:證明手段違法;打印件與錄像口供比對,不一致的,涉嫌偽造。

        (十一)一個成功的無罪辯護,對檢察官就是災難。

        (十二)刑訴法遺漏了一款:警察不出庭。警察不出庭、出庭難,出庭了怎么辦?你會盤問嗎?

        (十三)律師普遍缺乏盤問證人的技巧,更缺乏盤問警察技巧。

        (十四)律師的辯護權不是完全獨立,要和委托人協商,要忠實于委托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認罪、不認罪、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律師不能替代。

        (十五)辯護不是表演,不是說服委托人,而是說服法官。

        (十六)辯護律師不要人身攻擊,要內斂。

        (十七)刑訊逼供,辦案人員不會承認,只要讓法官產生合理懷疑就行了。

        (十八)律師和公檢法在合法范圍內,產生良好合作關系。律師贏得尊重的方法:講課、參加疑難案件討論、法庭辯護認真準備。

        (十九)公檢法眼里只有贓款、贓物,忘記了證據的定性,而從結果倒推罪名。

        (二十)粗線條宏觀辯護已經不合時宜,精密化辯護=專業化辯護。

        (二十一)辯護無罪難,但可以重罪辯輕罪。

        (二十二)精密化辯護,對兩罪名要專業扎實掌握,事先與檢法充分溝通,利用交易與妥協的藝術,必要時找相似案例輔助,包括典型案例、公報案例。

        (二十三)年輕律師基本功:做好閱卷摘要,把幾百頁案卷簡化成幾頁;找相似案例、收集指導案例,提供辦案思路。

        (二十四)閱卷、會見后工作:找不利情節(逐一核實)、有利情節(逐一掌握)、潛在情節(兩個字:找、造)。找立功情節格外謹慎,不要完全當事人化。

        (二十五)直辯刑訊逼供,易引起對立,換一種方式,將刑訊逼供轉化成非法取證、詢問形式不合法。

        (二十六)任何請求,都要書面申請,好處:法院要么書面駁回,要么記在庭審筆錄(若沒記,提示法官,能否記入筆錄),使上訴有理由。

        (二十七)瑕疵證據不一定是非法證據,能夠補正的,不予排除。

        二、刑事辯護的審判流程

        (一)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注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并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二)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后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系,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個以上開庭的通知,只能按時參加其中之一的;庭審前律師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由客觀原因律師無法按時出庭的。

        (三)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

        (四)協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請。

        三、刑事辯護的策略是怎樣的?

        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

        案件事實辯護

        (一)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

        (二)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并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

        (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

        (2)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

        (4)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

        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節辯護

        根據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地位、受威脅犯罪等有助于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

        證據不足辯護

        1、“孤證”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實、與案件無關聯的證據。

        3、證據不能構成證據鏈不能定案。

        4、證據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辯證據相沖突,控方證據不能否定辯方不能否定辯方證據

        (2)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適用辯護

        指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就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犯罪性質,定罪量刑等提出與公訴機關不同的抗辯意見。

        1、非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

        2、彼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但符合另一個刑事責任較輕的罪名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涉嫌一個刑責較輕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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